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實施鹽都人才新政策的意見》(自委辦發〔2017〕83號),根據《關于服務高層次人才提供更好生活便利的五項措施(試行)》(自人才〔2017〕2號)《自貢市人才安居保障辦法(試行)》(自人才〔2019〕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公寓是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打造的市級人才公寓,為保障在市創新創業高層次人才租住的過渡性住房。
第三條 人才公寓管理遵循“統籌安排、集中管理、周轉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高端人才服務中心負責統籌協調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審批工作。
第二章 范圍及條件
第五條 人才公寓入住范圍主要包括以下6類:
1.按照《自貢市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試行)》《自貢市人才安居保障辦法(試行)》,經認定符合入住條件的一至四類人才及市屬國有企業、納稅關系在我市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全日制博士、碩士研究生人才;
2.市本級引進儲備的高層次人才;
3.急需緊缺專業選調生;
4.從市外引進到市任職的縣級(或相當于縣級)黨政人才;
5.中央組織部博士服務團成員;
6.從市外引進到市級單位掛任縣級(或相當于縣級)領導職務人才。
第六條 人才公寓入住條件:
申請入住人員家庭(已婚的包括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的包括本人、父母)在我市無自有住房,且未在我市享受過其他購房優惠政策,如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集資建房及其他人才住房優惠等。
第七條 夫妻雙方均符合申請條件,按層次較高一方標準確定,可租住一套。特殊人才安居保障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解決。
第三章 程序及要求
第八條 上述第五條第1類人才,直接安排入??;第五條第2—6類人才,憑下列有關材料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用人單位審核后報市高端人才服務中心審批。
1.《自貢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請審批表》。
2.申請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學歷學位證書、住房狀況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復印件等。
第九條 市高端人才服務中心與申請人簽署入住承諾書,并根據申請人條件、房源情況及登記順序統籌安排房源。
第十條 承租人持市高端人才服務中心發放的《入住通知書》,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住房保障中心)簽訂租賃協議并繳納履約保證金,辦理入住手續。
第十一條 上述第五條第1類人才,租期按照《自貢市人才安居保障辦法(試行)》執行;第五條第2—6類人才,租期原則上不超過三年。租住期間,如有工作變動,應在當月向市高端人才服務中心報備。
第十二條 入住人員(已婚的包括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的包括本人、父母)在我市購房后,應及時書面報告市高端人才服務中心并辦理退租手續,原則上應于交房后6個月內退出所租住人才公寓。購房時間以網簽合同為準,交房時間以交房通知書為準,文本復印件應于10個工作日內報市人才辦備案。
第四章 使用及管理
第十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投集團公司共同負責做好人才公寓日常管理服務工作,包括簽訂租賃協議、辦理租住手續、收取房屋租金及履約保證金、協調物業管理、檔案建庫管理、房源清退驗收等;申請人(承租人)所在單位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租金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按租賃協議執行。承租人須按時繳納房租及水、電、氣、物業管理等費用,遵守人才公寓運管單位及公寓所在小區管理規范,服從房源安排調配,愛護公共設施、室內物品。
第十五條 承租人應按照租住協議的約定合理使用住房,不享有人才公寓住房的收益權、處分權、占有權,不得出借、轉租、閑置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停止租?。?o:p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0px" align>
1.以弄虛作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人才公寓租住權的;
2.轉租、轉借或改變住房用途的;
3.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未居住的;
4.由單位、個人或以其他方法解決了住房的;
5.調離本市或離職后未在本市再就業的;
6.在本市變動工作后三個月內未到市高端人才服務中心備案登記的;
7.連續三個月逾期未繳納租金的;
8.違反社會公德及人才公寓管理秩序,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9.租住協議到期,未按規定續簽的;
10.其他根據租住協議的約定應當停止租住的。
第十七條 具備第十六條第1、2、3款的,立即解除租住協議,責令其退還所租住房,并永久性取消其申請租住人才公寓資格。有上條第7、8項行為的,立即解除租住協議,責令其退還所租住房,并取消其兩年內申請租住人才公寓的資格。
第十八條 承租人應自接到停止租住通知后十五日內結清相關費用并搬離人才公寓。逾期未結清費用的,相關單位有權在承租人繳納的履約保證金中直接扣除。逾期未搬離的,從停止租住通知之日起收取雙倍全額租金。承租人拒不搬離的,相關單位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承租人所在單位應積極配合做好承租人的申報、管理工作。如單位出現不能積極做好人才公寓租住管理相關配合工作等情況,將取消該單位人員新申報租住人才公寓的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高端人才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2017年7月19日印發的《自貢市青年人才公寓租住管理辦法(試行)》廢止。
附件:自貢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請審批表